裁判要旨
本案中,被告虽在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提供了不真实的申请材料,但同时提供了超额抵押担保并缴纳约定的保证金,且按时兑付核销,未给银行导致实质损失,亦未借助上述款项进行非法活动,未给金融管理秩序导致重大风险,不拥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案例索引
(2022)桂刑再4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蒋启智是威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5月和6月,蒋启智以威远公司名义用没实质买卖的供销协议、交易合同和不真实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两次向桂林银行股份公司申请32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并提供了超出承兑汇票价值的荣安搬运公司、帝都酒店的土地用权作为抵押担保,还足额缴纳了约定的保证金1600万元。蒋启智将汇票贴现后用于公司经营。在汇票到期日,威远公司将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全部予以兑付核销。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被告人蒋启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蒋启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依据当事人的申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提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觉得,虽然蒋启智在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提供了不真实的申请材料,但同时提供了超额抵押担保并缴纳约定的保证金,且按时兑付核销,未给银行导致实质损失,亦未借助上述款项进行非法活动,未给金融管理秩序导致重大风险,不拥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再审判决,宣告蒋启智无罪。
典型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无论是生产经营还是筹筹资金,都应当合法合规、诚实诚信。实践中,因为种种缘由,“筹资难”成为长期困扰民营企业经营进步的一大顽疾,民营企业在筹资过程中用不规范方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被告人在筹资过程中确实存在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的不诚信行为,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但其提供了足额的抵押担保,尚未达到风险金融机构资金安全、给银行导致实质损失、构成犯罪的程度,故依法改判其无罪。人民法院在审理涉企案件中,应当严格依法办案,坚决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产权保护规范依法保护产权的建议》,充分理解民营企业筹备经营资金的现实困境,以进步的见地客观看待并依法妥善处置其中的不规范行为,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进步的职能用途,帮助缓解民营企业面临的筹资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