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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梳理: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

www.avpparts.com 2024-12-28 刑事辩护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含: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别建议;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需要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第五十二条审判职员、检察职员、侦查职员需要根据法定程序,采集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与其他非法办法采集证据,不能强迫其他人证实自己有罪。需要保证所有与案件有关或者知道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状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帮助调查。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需要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采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采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但凡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是何方,需要受法律追究。第五十五条对所有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其他证据的,不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第五十六条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办法采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使用暴力、威胁等非法办法采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采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干扰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讲解;不可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讲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察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起诉建议、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第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职员以非法办法采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办法采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职员觉得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办法采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采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办法采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办法采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有关线索或者材料。第五十九条在对证据采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采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可以证明证据采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公告有关侦查职员或者别的人员出庭说明状况;人民法院可以公告有关侦查职员或者别的人员出庭说明状况。有关侦查职员或者别的人员也可以需要出庭说明状况。经人民法院公告,有关职员应当出庭。第六十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可以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办法采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需要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将来,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置。第六十二条但凡了解案件状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点或者年幼,不可以分辨是非、不可以正确表达的人,不可以作证人。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四条对于风险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别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方位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手段:

(一)不公开真实名字、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手段;

(三)禁止特定的职员接触证人、鉴别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手段;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手段。

证人、鉴别人、被害人觉得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方位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手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第六十五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成本,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能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薪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Tags: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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